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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社保费率阶段性降低

发布时间: 2016-07-18 10:04:59

来源: 贵阳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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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社保费率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5%,期限暂定两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7月15日

该通知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同时规定,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即降低费率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该通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5%。由于个人的基本养老金和企业缴费比例无直接关系,因此,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不会产生影响。

降低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三去、一降、一补”重大战略的工作部署之一。该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2015年出台的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必须要确保的一个前提条件。该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投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贵州社保费率阶段性降低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

为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对象、补缴办法、待遇计发等进行明确规定。

具有我省户籍,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第一类,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第二类,2007年12月31日以前,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各类编制外人员(村居两委、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在内)。

第三类,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四类,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

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应认真阅读了解政策,到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从办理补缴参保之月往前推算确定。其中,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军人的军龄不再缴费(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满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军龄超过15年的,据实计算。

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也可先计算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后再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各年度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本次调整是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个人缴费比例暂不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5%。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1%,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0.9%,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7.5%,个人缴2%。

2016年贵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黔人社厅发[2014]2号)

关于2016年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6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6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6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责任编辑: hu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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